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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3-11-21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21
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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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3年11月2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依法属于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本市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3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审计尽审计、应发现尽发现、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应协同尽协同。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
第5条
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管理或者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6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内部审计整改,加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第7条
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引导、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第8条
本市鼓励单位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审计监督时效性和审计质量。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9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10条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11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相对稳定。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 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第12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13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创新审计工作方法,充分利用先进的审计技术,促进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不断提高。
第14条
除涉密事项外,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审定项目审计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15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16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可以根据回避情形申请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17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18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19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20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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