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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3-05-17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5-17
西藏自治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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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西藏自治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2023年5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费收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服务、协同保障、信息共享、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征管)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第3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城乡网格服务管理资源,协助税务等部门做好税费征管服务、诉求收集、政策宣传、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管、林草、医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第6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 税费服务
第7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统筹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服务,完善税费服务一体化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
第8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运行机制,积极推动涉税费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预约办税、绿色通道、定制服务等工作制度,推行在线互动服务、操作智能引导、表单智能填报、系统自动处理等措施,提供高效智能的税费服务,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
第9条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缴费方式和流程,简并报送资料,推行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
第10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费种和税费率、税费政策、办税缴费程序、服务规范、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11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财政、商务、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
第12条
对零星分散税费及其他适宜委托代征的税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费控管和方便纳税缴费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的代征业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13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费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促进涉税费专业服务机构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涉税费服务。
第14条
税务机关应当健全涉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涉税费诉求收集、响应和反馈渠道,推动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有机衔接,依法及时化解涉税费争议。
第15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税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办税缴费辅导、办税缴费指南,普及办税缴费知识。 第三章 协同保障
第16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工作,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17条
税务机关在税费征管和查办涉税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逃税、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查处,共同打击涉税费违法犯罪行为。
第18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管等工作的协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数据清理,在收入分析、咨询热线互转、跨部门业务联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第19条
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联合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当核验完税凭证;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纳税信息的及时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20条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草、国动、残联等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非税收入征管,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缴费项目、缴费人、计费依据、应缴金额等信息,通知缴费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相关非税收入征收明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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