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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23-12-26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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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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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次委务会通过和财政部审签 2024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12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中央储备棉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中央储备棉的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3条
中央储备棉的轮换、收储、动用(含销售,下同)应当服从服务于棉花市场调控、应急保供、库存更新等需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4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订中央储备棉规划和总量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等调控措施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5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棉行政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下达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对中央储备棉数量、储存安全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6条
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财务政策,安排中央储备棉财政补贴资金。
第7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负责具体实施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国家相关部门指令并接受监督指导,加强中央储备棉出入库和在库管理,对中央储备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8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及时发放中央储备棉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三章 轮换、收储、动用管理
第9条
中央储备棉的轮换、收储、动用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侵占、破坏、挪用。
第10条
在库时间达到5年左右的中央储备棉原则上需要安排轮换。中央储备棉年度轮换数量可根据供需形势和市场调控需要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11条
中储粮集团根据中央储备棉入库年限、保管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提出中央储备棉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
第12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中央储备棉收储:
(一)国内棉花持续显著供大于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下跌;
(二)中央储备棉库存明显低于储备规模;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收储的其他情形。
第13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棉:
(一)国内棉花持续显著供不足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上涨;
(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国防动员等需要动用中央储备棉;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棉的其他情形。
第14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确定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的原则、方式、数量和时机等。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向中储粮集团下达轮换、收储、动用计划。
第15条
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完成计划的,中储粮集团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由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
第16条
中央储备棉的轮换、收储、动用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和进口询价采购方式进行,必要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同意,可采取邀标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17条
中央储备棉以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自储为主,并逐步提高自储比例。确有需要的,可由中储粮集团租仓储存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直属企业、租仓库点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的名单和储存数量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18条
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不得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储备棉出入库。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19条
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储备棉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仓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对中央储备棉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理保管过程中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数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重大风险隐患,中储粮集团应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第20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并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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