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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2-05-10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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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0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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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5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4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7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技术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二)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组成及其计算规则、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
(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要素市场价格信息;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8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概算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
第9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
第10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
第11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12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13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应当应用国家和省工程造价数据交换的相关标准,保障基础数据、计算过程、输出格式的准确规范。
第14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15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
(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16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17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与质量、安全、环保、工期等要求相协调,体现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工程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18条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
第19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
第20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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