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地方政府规章2024-03-13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3-13
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河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办法(试行) (2024年3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支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企业,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并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并经国家认定的中小企业。
第3条
培育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创新驱动、精准服务、梯度培育、综合施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公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等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精特新企业人才保障力度,在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章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培育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机制,因城施策、因企施策,通过针对性纾困帮扶措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破解企业生存发展难题,改善企业经营状态,助力经济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制定产业、土地、人才、财政、金融等支持措施,引导企业或者双创主体专注细分市场、提高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
第8条
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发展空间,鼓励对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创业者采取减免房租等措施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第9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与创新服务载体、中小企业、双创主体的融资对接活动,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撮合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采取低息贷款、前免后低、政府贴息、风险分担等多种方式,为小微企业、双创主体解决初创期资金问题。
第10条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机制,对具有创新能力和技术潜力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跟踪指导,推动企业向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11条
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自愿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并进行自我评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评价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抽查并再次会示后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12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产业用地纳入规划;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需求,优化产业和空间布局,建设创新型中小企业特色园区,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鼓励将老旧厂房等存量产业空间改造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研发或者生产用房。
第13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企业技术专家、高等院校学者、科研机构专家等建立融通创新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财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为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按照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有关政策条件的,依法减免增值税。
第15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向创新型中小企业发放授信额度达到1000万元的“专精特新贷”信用类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业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以下放宽至500万元以下。 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关政策,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支持小微企业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第16条
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采用股权激励、期权激励、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引入科技创新人才和项目创新团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畅通职称评审渠道,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增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推动有关公共数据公平、平等地向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经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有关奖励。 第三章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培育
第18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机制,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中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跟踪指导,推动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19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核实通过的,向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被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帮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降低用工、用能、用地、物流、网络等成本。 支持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纳入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按照规定给予用地、用能、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安排上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对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的,按照规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