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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0-06-06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0-06-06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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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0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2014年1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一次修订 2020年10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二次修订 2024年4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5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3条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奖励,突出对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的奖励。
第4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5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6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7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8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9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连续在川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10条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者于提名当年1月1日应未满45周岁,且提名年度在川工作。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第11条
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12条
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13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14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5项。
第15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16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明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以成果应用推广为导向。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17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启动提名工作,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第18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二)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第19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组织的,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20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再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不再被提名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再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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