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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部门规章2024-08-02 ·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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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交通运输部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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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2024年8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9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上,承担铁路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内地与香港过境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以及外方进入我国境内作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4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一)走私、贩卖或者吸食毒品的; (二)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四)违章驾驶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的; (五)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或者持过期、失效、不符合准驾类型驾驶证的(不含经批准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下同)。
第5条
驾驶资格按机车车辆类型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并对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
第6条
对不跨线至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分为四类,分别以“市”、“专”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S”、“Z”脚注予以区分: (一)S1类:需从城际及市域(郊)铁路跨线至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作业的,包括城际及市域(郊)铁路本线作业的; (二)S2类:仅在城际及市域(郊)铁路本线作业的; (三)Z1类:需出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但不过轨进入国家铁路营业线作业的,包括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内和段管线内作业的; (四)Z2类:仅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厂(矿)区内和段管线内作业的。 跨线至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作业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相应职业准入资格。
第7条
驾驶资格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铁路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代码以“机”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J”表示: J5类:准驾内燃机车(含内电混合动力新能源机车),按适用范围分为J5、J5S1、J5S2、J5Z1、J5Z2类型; J6类:准驾电力机车(含电电混合、氢动力新能源机车),按适用范围分为J6、J6S1、J6S2、J6Z1、J6Z2类型; 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含新能源动车组),按适用范围分为J7、J7S1、J7S2类型; J8类:准驾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按适用范围分为J8、J8S1、J8S2类型; J9类:准驾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按适用范围分为J9、J9S1、J9S2类型。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代码以“辆”字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L”表示: 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含新能源大型养路机械),按适用范围分为L2、L2S1、L2S2、L2Z1、L2Z2类型; 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含新能源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按适用范围分为L3、L3S1、L3S2、L3Z1、L3Z2类型。
第8条
国家铁路局推进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系统实现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功能。
第9条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信用信息记录库,对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驾驶资格考试涉及的单位以及人员违反驾驶资格申请、考试、证件管理、执业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库并上报至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10条
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为驾驶资格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 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考核记录。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要求的,方可允许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驾驶资格申请人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科学合理制定执乘制度,保证驾驶人员身心健康,并根据驾驶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技能水平等确定合理的执乘方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11条
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二章 申 请
第13条
申请取得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申请Z1类驾驶资格的年龄上限可以延长至50周岁,申请Z2类驾驶资格的年龄上限可以延长至5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的要求,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申请Z1、Z2类驾驶资格的,对驾驶适应性测试不作要求;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含高中、高职、技校,下同),但是第七项规定的除外; (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但是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除外; (五)不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六)申请J9或者J8类驾驶资格的,应当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 (七)申请J7类驾驶资格的,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机车车辆或者机电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20万公里,或者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2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15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担任动车组机械师职务2年以上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10万公里以上; (八)申请S1、S2类驾驶资格的,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地铁乘务学习2年以上,或者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申请Z1、Z2类驾驶资格的,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3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 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机车系列J9、J8、J7、J6、J5类中的一种,或者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3、L2类中的一种。
第14条
初次申请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具有资质的健康体检机构或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要求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 (四)本人学历相关材料。
第15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时,按系统要求办理。
第16条
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者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申请增驾时,每次可以申请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 已具有J9、J8、J7、J6、J5类驾驶资格之一可以互为申请其中的一种。J9、J8、J6、J5类申请J7类增驾资格时,应当不超过45周岁,具有所持有的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J9、J8、J6、J5类互为申请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所持驾驶资格1年以上且安全乘务6万公里以上。 L2类持证人申请L3类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L2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L3类持证人申请L2类增驾资格时,应当具有L3类驾驶资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务1万公里以上。
第17条
申请增驾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驾驶证信息。 第三章 考 试
第18条
国家铁路局组织建立并管理驾驶资格考试考点、专家库、试题库、考评员库,发布考试公告,编写并公布考试大纲。 驾驶资格考试考点应当符合考试相关规定,达到相应的保密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19条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具体承办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第20条
初次申请和申请增驾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 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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