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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4-12-16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16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3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发挥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研究、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5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措施,协调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协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管理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规划、指导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对全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进行指导。
第6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林业和草原、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系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或者机构不明确的,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确定。
第7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运行和维护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制度和流程,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符合服务标准的交易场所、交易设施以及政策法规咨询、场所管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见证、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8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引导成员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职业道德,促进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9条
自治区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目录
第10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区统一目录管理。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拟定,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12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三章 交易平台
第13条
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一网交易。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全区公共资源一网交易网站和综合服务、综合交易、综合监管等功能,整合共享全区各地区、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纵向联通国家、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对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业务管理平台,推动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息、行政监督信息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充分共享。
第14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信息安全、数据保护、信息发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平台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有关检测认证要求,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15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开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各类平台、系统对接。 第四章 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16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提供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在项目受理、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开标、评标评审、公示公告、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环节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第17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等方式,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等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兼容互认。
第18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受理项目登记,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发起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项目、预约场地、发布交易信息等。
第19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项目发起方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结果等信息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发起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其他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当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20条
项目响应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行响应程序,并对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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