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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5-02-13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2-13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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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施保障办法 (2025年2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健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工作体系,激励开展制度创新,保障制度创新实施,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建设新时代制度型开放高地,根据《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南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实施推广、保障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制度创新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协同推进、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是指制度创新主体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围绕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营商环境、要素保障等领域开展的机制创新、规则创新、政策创新以及其他制度性创新。制度创新应当具有创新突破性、发展带动性、复制推广性、风险可控性、目标导向性。 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参与、实施、保障制度创新活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制定主体、实施主体、保障主体。
第5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自《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施行之日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每三年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营商环境、要素保障等法规政策执行、制度创新任务落实、管理权限行使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问题清单和成果清单,及时统筹、指导、推进问题整改和经验推广工作。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6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保障制度创新、实施推广等工作体系,定期向省自贸办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 制度创新
第7条
制度创新主体应当立足河南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和特色优势,聚焦体制机制障碍、产业发展瓶颈和经营主体诉求,找准突破口,提出制度创新举措。
第8条
省自贸办应当通过在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开设专栏等方式,公开征集制度创新项目。 制度创新主体向省自贸办申报制度创新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创新事项、主要创新点、预期效果等。鼓励制度创新主体跨单位、跨行业、跨领域协作,共同申报制度创新项目。 省自贸办应当建立制度创新项目库,对申报的制度创新项目组织研究论证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制度创新项目库并动态更新。
第9条
省自贸办应当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制度创新项目库情况,按照问题导向、急需先行的原则,制定发布制度创新计划。
第10条
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应当协调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非行政机关申报的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明确对接部门。重大制度创新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协调。
第11条
对纳入制度创新计划的项目,制度创新主体应当对制度创新项目的实施路径、方法、模式等进行研究;对遇到的难点和问题,支持非行政机关制度创新主体向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片区管委会)反馈。 省自贸办、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制度创新难点和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对收到的难点和问题,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分析研判,拟定方案,提出支持保障措施;对难以解决的难点和问题,片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上报省自贸办协调解决。
第12条
对标志性、突破性、集成性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支持制度创新主体采取专班模式、委托模式、揭榜挂帅模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创新;对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集成性制度创新项目,省自贸办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统筹推动。
第13条
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制度创新指引、专家辅导、会商协调机制,强化集成创新,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
第14条
制度创新主体应当根据河南自贸试验区工作实际,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国家层面制度创新需求和试点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改革试点任务在本省先行先试。
第15条
省自贸办、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制度创新成果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案例展示、培训解读等形式,宣传发布制度创新成果。 第三章 实施和推广
第16条
制度创新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的,由牵头部门或者对接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主体,依法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应当及时跟踪、评估制度创新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完善有关创新举措。 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总结制度创新成效,形成改革试点经验或者实践案例等并报省自贸办。
第17条
省自贸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智库专家等,对制度创新成效进行评估。 制度创新成效明显、适合在全省复制推广的,作为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在全省推广;符合全国推广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推荐上报,争取国家支持推广。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学习借鉴全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结合实际推广以下制度创新成果: (一)国务院批准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二)商务部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 (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复制推广改革经验; (四)可以借鉴推广的其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第19条
国务院批准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和商务部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由省自贸办会同有关部门分解推广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建立推广台账,推动复制推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接国家相关部门并出台具体措施,指导设区的市、航空港区落实推广事项。 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复制推广改革经验,由省人民政府对口部门负责明确实施主体,并指导复制推广。 河南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由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复制推广。 鼓励设区的市、航空港区结合实际复制推广其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应当履行保障主体职责,加大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支持保障力度,针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需求,在资金、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方面出台专项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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