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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5-05-30 ·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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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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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5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还应当遵循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林草、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分工,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5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内部管理或者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义务,承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保障建设、养护资金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力量、科技设施设备等建设;
(四)掌握辖区道路交通基本情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处理重大道路交通隐患和突出问题;
(五)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排查辖区道路以及没有纳入主管部门规划和统计,具备公共通行属性的扶贫路、产业路、自建路等各类通道场所交通安全隐患,落实治理措施,明确管理主体责任;
(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劝导工作,增强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联动救援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服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提升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和信息化水平;
(九)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相关数据联网共享,加强预防和控制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8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优化交通组织,依法采取交通管理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群众安全出行;
(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四)负责机动车登记和驾驶人管理,依职责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依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八)会同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协同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救治;
(九)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依职责开展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十一)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时间、路线、速度等事项进行审批管理;
(十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三)指导农村地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9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职责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依法进行验收,确保同步投入使用;
(二)依法组织实施公路养护和管理,组织开展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公路铁路并行交叉等事故易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
(四)依法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工作;
(五)对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等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六)督促职责范围内的码头港口、公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等重点货运站(场)开展货运车辆进出场称重管理,劝阻、制止违法超限超载等行为;
(七)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依职责开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超限超载管理等信息系统,运用科技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运输监测,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装载企业、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的相关违法行为;
(八)督促运输企业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车辆不保持在线运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10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职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完善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置;
(二)负责涉及道路交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三)依法督促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11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合理规划城市路网;
(二)依法督促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12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建设主体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要求;
(二)依法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商品混凝土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城市照明设施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管线井(不含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
(四)依职责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有关企业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13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检定工作,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标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查处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经过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但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以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三)对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以及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生产经营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后,有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属地网络餐饮平台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14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法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汽车、钢材、水泥、重装等工业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二)依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15条
商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回收拆解违法行为;
(二)依法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商贸、流通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16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核发及报废注销,与有关部门共享拖拉机及驾驶人基础管理信息;
(二)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及培训班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涉及农机牌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督促职责范围内的种植、畜牧、渔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17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重点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以及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8条
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财政保障政策,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来源,保障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执法监管等经费;负责筹集、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规范使用。
第19条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主管的校外培训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导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
(二)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配合查处非法从事校车业务的违法行为;
(三)收集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出行方式等基础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校门口的安防设施建设和交通安全秩序维护;
(四)依法督促学校、幼儿园规范管理校园内的车辆、人员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20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联动救援救治,统筹医疗资源,组织并指导医疗机构畅通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实施伤员分类救治;
(二)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开展驾驶人体检工作,依法查处医疗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伤病信息共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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