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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25-06-03 ·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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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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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2025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3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建设方案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测、定测和补充定测。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的自身要求,在对工程建设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基础上,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铁路建设工程设计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第4条
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负有铁路工程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为铁路工程监管部门。
第5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不能过度超前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铁路高质量发展要求,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6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对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
第7条
鼓励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8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落实职业健康安全、工程风险防范、节约能源和土地、防灾减灾、社会稳定、文物保护和铁路运输安全等有关要求。
第二章 勘察设计程序
第9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应做的工作推到下一阶段或者施工阶段完成。
第10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应当在设计工作之前开展,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当在相应阶段深化地质工作或者开展专项勘察。
初测主要是初步查明线路可能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工程设计提供基本的工程地质资料。
定测主要是核实采用建设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设计各类构筑物提供详实、准确的工程地质资料。
补充定测主要是在定测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对部分重要工点、地质复杂工点及存在遗留问题的工点进行补充勘察,完善有关地质资料。
第11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在勘察成果验收后开展,初步设计依法需经审批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铁路建设工程,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12条
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应当在定测成果基础上,对局部方案进行比选和比较详细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拆迁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投资,并确定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节约能源以及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应当满足开展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并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13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为施工提供需要的图表和必要的设计说明,并依据施工图工程数量编制施工图预算。
依法需经审批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不得大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因特殊情况而超出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
第14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15条
发包方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除铁路建设工程主体、关键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铁路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对分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质量负责。
第16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当依法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17条
发包人可以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的不同特点,按勘察、设计程序分阶段发包或者将勘察设计一体发包;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段或者分项发包。
第18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资质、业绩、信用、人员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件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19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等内容;应当突出技术性要求并在评标办法中相应增加技术因素的权重。评标办法应当综合考察投标人的业绩、信用和拟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20条
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铁路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铁路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简易的也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材料设备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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