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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25-02-17 · 共 5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2-17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国家保密局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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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 (2025年2月17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会议通过,2025年3月18日国家保密局令2025年第1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定密包括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机关、单位在定密权限内,对其所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原始定密。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派生定密。
第3条
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4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5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定密依据
第6条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规定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批准。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7条
保密事项范围包括正文和目录。正文规定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目录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
第8条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保密事项范围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9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并组织教育培训,对保密事项范围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10条
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制定、修订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明确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制定依据等。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定密权限
第11条
机关、单位原始定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但该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定密权限低于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
第12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级机关(以下统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13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14条
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经常产生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事项但无相应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作出定密授权;也可以对承担本机关涉密业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15条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提出。无法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授权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授予定密权的决定: (一)申请定密授权的机关、单位没有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的; (二)定密授权申请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授予定密权的其他情形。 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密授权,其他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密授权。
第17条
授权机关依照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作出定密授权。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以对下级机关、单位的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保密、档案、信访等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18条
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定密授权或者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19条
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被授权机关、单位应当规范行使定密权,主动向授权机关报告定密权行使情况,接受授权机关指导、监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第20条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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