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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部门规章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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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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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鼓励和促进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建立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气象应用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气象应用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3条
发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对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提供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知识产权,不得生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4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工作,建立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工作协调机制。国家网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工作。地方网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5条
鼓励提供者加入气象行业组织。气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提升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第6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与国际气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的发展和治理,积极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参与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相关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支持与促进
第7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智能与气象监测预警、预报预测、数值预报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推进人工智能气象数据、算法和算力深度发展。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旅游、能源、交通、金融等气象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构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场景。
第8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建设气象领域人工智能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集,依法推动数据要素分类分级开放共享和流通。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进入开放共享和流通环节的数据要素匹配气象数据身份标识。气象数据身份标识应当包含气象数据来源、提供者、提供内容、被提供者、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9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按需推动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算法模型创新,加快面向应用服务的算法模型研发与推广。
第10条
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之间的对接交流平台,加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构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协同创新机制。
第11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的成果转化机制,健全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软件作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第12条
气象主管机构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建设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人才实训基地,完善人才的评价与奖励机制,优化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人才发展环境。
第13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推动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相关标准建设,鼓励和支持提供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标准制定。
第14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人工智能气象应用算法和模型的质量评估机制,开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示范,推动人工智能在气象业务领域的转化、准入和应用,鼓励人工智能气象服务的应用场景开放。
第三章 应用服务规范
第15条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提供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
第16条
提供者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标注相应气象数据身份标识的气象数据,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气象数据。
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添加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确保标识的可读性和安全性,建立信息溯源机制。
提供者应当基于应用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的透明度,提高应用服务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17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算法安全审核、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发布审核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安全、稳定、持续。
提供者应当对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进行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和控制,开展安全评估和质量评价,采取必要措施防控风险。
第18条
提供者应当设置投诉举报入口,用户发现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风险的,有权通过投诉举报入口反馈,提供者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19条
提供者不得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鼓励提供者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20条
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通过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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