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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7-01-20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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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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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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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2017年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25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云水、降水、热量、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3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科技创新的支持,鼓励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促进相关产品、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识。
第8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毗邻省份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沟通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气象探测设施布局,加强云水资源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调查与规划
第9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机制,加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提高气候资源探测能力。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调整各类气象探测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自治区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并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10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 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通过新建探测站点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建设。
第11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12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各类气候资源探测站点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内容包括探测站点的基本信息、日常管理及业务情况等。
第13条
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气象计量器具。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存储、传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
第14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依法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开展气候资源探测的各类气象台站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第15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和共享目录,与自治区政务数据平台对接,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共用。共享的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身份标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数据的应用,联合开发与行业数据融合的应用场景,推动数据高效利用。
第16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全区气候资源探测实况,每年向社会发布包括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
第17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开展综合调查,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18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对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以及气候承载力、气候风险等进行评估,并组织编制全区气候资源区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气候资源区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并实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20条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分析评估; (三)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 (四)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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