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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5-12-19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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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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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优化运行,规范行为,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切实提高评标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管理,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培训、评价、考核、解聘以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存储各专业领域评标专家信息,提供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资源,具备抽取、管理、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依法聘任,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3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平台、高效协同、资源共享、严格规范、权责一致、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必要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省级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另行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5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统筹评标专家选聘、资源共享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解聘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监管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第6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维持评标现场纪律、秩序等工作,及时报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7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统计分析、监测预警、评价考核等各项功能,推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部门、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技术,推广远程异地评标、人工智能辅助评标、专家异常行为智慧分析预警等应用,实现评标专家有效使用、智能管理。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与省有关交易、服务、监管等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第8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内外其他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行业、跨地区、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共用。
第9条
省发展改革、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保障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探索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
第10条
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各行业、领域专业人员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三)受过政务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受过刑事处罚;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经查实存在行贿受贿等可能影响公正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评标专家选聘的统筹管理,结合实际工作需求,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评标专家年度选聘计划。
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选聘计划安排,采取公开遴选方式面向社会选聘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行业、领域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经征求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公开遴选或者行业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对评标专家进行专项选聘。
省有关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领域发展现状以及具体工作需求,对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中现有专业进行细化或者补充。
第13条
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结合个人的专业教育、工作经历选择相关专业类别。
第14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对本行业、领域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申请专业类别涉及两个以上省有关主管部门的,由相应部门分别进行审核。
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经审核聘任为评标专家的,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并发放行业、领域评标专家聘书。
第15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为5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16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评标经验丰富、履职表现良好的评标专家纳入资深评标专家范围。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问题的,可以组织资深评标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评标争议处理的重要参考。
资深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遵守保密要求。
第17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健全配套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系统维护、升级、备份与恢复,保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行,实现评标专家管理、使用全过程留痕。
第18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随机抽取。
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安全保障和相对独立的场所;
(三)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网络抽取终端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以及符合要求的监控设施;
(四)具有经过培训的操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网络抽取终端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在有效监控和严格保密的环境下进行。
第19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由招标人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按照规定设置评标专家抽取专业、回避条件等,提交抽取申请;
(二)在开标活动开始后规定时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过系统自动确认或者签字方式确认。
评标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开始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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