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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5-12-31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31
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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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提升旅客出行服务水平,保障铁路客运安全有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客运站地区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服务优化、安全与秩序管理、大客流与突发事件应对以及相关保障与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铁路客运站地区,是指与国家铁路客运站(以下简称铁路客运站)相衔接、与旅客出行保障相关联的周边公共区域。 铁路客运站的管理工作,由铁路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3条
(铁路客运站地区范围) 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四至范围,由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涉及民用机场、市级以上商务区的,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区域管理机构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铁路客运站与铁路客运站地区的管理范围界线,由铁路部门、铁路运输企业与市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第4条
(管理原则) 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应当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分级分类、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5条
(市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本市健全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依托联席会议,统筹协调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邮政管理、通信管理、应急、文化旅游、商务、国资、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6条
(属地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管机构),承担铁路客运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7条
(服务单位) 在铁路客运站地区提供公共交通、停车、环境卫生、道路和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以及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寄存、快递等商业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商业服务单位),应当落实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配合做好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8条
(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客运站地区服务和管理工作,形成共治合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运行维护
第9条
(规划协同) 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交通枢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枢纽以及集疏运系统的规划方案和控制要求,为枢纽以及配套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枢纽以及周边地区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 铁路客运站站房综合体以及配套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统筹考虑铁路客运站地区运行管理、公共服务、安全防范、接驳换乘、应急疏散等需求。
第10条
(设施建设要求) 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铁路客运站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铁路客运站地区开展更新改造的,应当优先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提升,并推进相关设施的集约化利用。 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
第11条
(交通设施)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交通融合发展要求,加强铁路客运站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的协调衔接,推动设施互联、功能协同。 市交通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铁路客运站地区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巡游出租汽车营业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用区域或者点位、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等交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加强相关设施之间的连通衔接。
第12条
(其他设施设备) 铁路客运站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铁路客运站地区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等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13条
(设施巡查检查) 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设施污损、毁坏、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在法定节假日、春运、暑运等铁路运输高峰期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检查维护,确保各类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站管机构发现设施污损、毁坏、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督促设施管理单位及时处置。对设施进行大中修或者临时停运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站管机构。
第14条
(标志标识) 市、区相关部门和站管机构以及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导向、换乘、无障碍、服务、安全、应急等标志标识。 标志标识应当醒目、易辨识、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导向、换乘、无障碍标志标识应当统一、准确且具有连续引导作用。 标志标识中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译写规范或者通行惯例。 第三章 服务优化
第15条
(出行和换乘服务) 市、区交通部门应当根据铁路运营时间和客流规模,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等客运组织调度,有效满足旅客抵离出行需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强服务管理衔接,优化换乘通道路线和安检流程,为旅客提供便捷的换乘服务。
第16条
(通宵运营服务) 铁路客运站通宵运营的,站管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单位为旅客提供临时休息场所和饮水等服务。鼓励商业服务单位根据铁路客运站运营时间,相应调整餐饮、行李寄存等服务时间。
第17条
(信息服务) 市、区相关部门和站管机构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服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站管机构负责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的统筹。 市、区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自助公共服务终端等发布公共服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渠道同步提供线上服务。 鼓励采用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整合显示枢纽内部空间分布图、交通出行、便民服务等动态信息;鼓励提供符合译写规范的多语种公共服务信息。
第18条
(优先和无障碍服务) 站管机构应当组织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和公共服务单位为老幼病残孕等有特殊需要的人员,提供售票、安检、换乘等环节的优先服务,以及文字显示、语音提示等无障碍服务。
第19条
(特色品牌打造) 支持铁路客运站地区根据旅客出行服务需求,结合区域文化资源、商业特色等,创新服务模式和场景,提升出行服务体验,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第四章 安全与秩序管理
第20条
(总体要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站管机构推进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平安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维护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站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铁路客运站地区的日常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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