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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5-12-29 · 共 2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29
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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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厂房,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建筑。 本规定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 厂房、仓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或者储存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国家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第4条
(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厂房、仓库的工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厂房、仓库的建设项目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交通、国资、邮政管理、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综合监管) 本市对厂房、仓库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明确规划、建设、使用、租赁等环节的消防安全重点事项,按照规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强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和结果运用。
第6条
(数智监管) 本市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健全厂房、仓库消防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管理、规划资源、国资、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厂房、仓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等数据的共享,提升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效能。
第7条
(行业自律) 仓储、消防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消防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研究和推广消防安全先进技术,提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8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厂房、仓库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本单位经营活动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要求。
第9条
(建设、施工、使用总体要求) 厂房、仓库的建设、施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10条
(生产、仓储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要求) 生产、仓储设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得影响厂房、仓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分隔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第11条
(用油用气用电管理) 厂房、仓库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方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用油、用气、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对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电气装置及管线安全使用情况的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置或者向有关单位报告。 鼓励厂房、仓库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第12条
(充电、存放管理) 为生产、储存作业配套,使用蓄电池供电的电动叉车、机器人等辅助设备在厂房、仓库内充电、存放的,充电、存放区域与生产、储存区域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 与生产、储存作业无关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厂房、仓库内充电、停放或者存放。
第13条
(装卸管理) 进入甲、乙类厂房、仓库的装卸设备应当为防爆型。进入丙类厂房、仓库的装卸设备可能产生火花的,应当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14条
(明火和动火作业管理) 在厂房、仓库中因施工、检修、维修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落实内部审批手续; (二)对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开展相关作业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其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三)确认相关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当确保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15条
(仓库分类储存要求) 仓库储存的物品应当按照火灾危险性类别分类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告知牌。 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与一般物品、容易与其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与其不同的物品混放。
第16条
(仓库堆放要求) 仓库内应当预留疏散主通道,合理控制堆垛面积,并设置明显的边界标识。 仓库使用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入库货物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17条
(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要求) 厂房、仓库使用人应当加强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开展火灾风险辨识、应急逃生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和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前,应当熟悉现场作业环境,掌握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18条
(冷库、高架仓库管理要求) 冷库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冷库内穿堂区域不得用于储存物品; (二)冷库的风机等用电设备下方禁止堆放可燃物品; (三)在外墙设置的告知牌还应当标明制冷剂的品名、特性、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丁、戊类高架仓库内的托盘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第19条
(“四新”风险防控) 厂房、仓库使用人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消防安全风险;依法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厂房、仓库使用人的需要,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20条
(光伏发电设备管理要求) 光伏发电设备安装在厂房、仓库屋顶的,不得破坏建筑防火分隔和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上人屋面应当设置通道,满足灭火救援使用需要。光伏发电设备采用锂离子电池等具有火灾风险的储能装置的,储能装置应当在厂房、仓库外独立设置。 厂房、仓库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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