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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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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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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 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6年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安徽高质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重大科技成就奖; (二)青年科技创新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3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4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5条
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6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坚持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评价导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不超过2名,青年科技创新奖每年不超过10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不超过10名(个)。
第7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在本省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的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8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 青年科技创新奖候选者于提名当年1月1日应当未满45周岁,且提名年度在安徽省工作。
第9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10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11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12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省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13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以下统称提名者): (一)符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三)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14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原则和程序,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在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择优提名。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
第15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应当来自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适当提升企业专家的比例。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17条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19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环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环节。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有关方面专家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初评结果供专业(学科)评审参考。 专业(学科)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分类情况,对初评结果进行会议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结果建议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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