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部门规章2026-05-27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5-27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交通运输部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2026年5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0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3条
中国民航局负责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以下简称经营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4条
实施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用航空运输市场; (二)符合国家民用航空运输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
第5条
社会资本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机场、航空燃油等领域,其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第6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第7条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且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有与其申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人员;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从事旅客、行李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亿元,从事货物、邮件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 (五)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能力; (六)完成中国民航局规定的筹建程序。
第8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章程; (四)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五)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航空人员的执照、证件;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文件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七)实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完成中国民航局规定的筹建程序的相关材料。
第9条
中国民航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向申请人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
第10条
中国民航局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民航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国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11条
中国民航局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12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主运营基地机场; (三)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长期有效。
第13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
第14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15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的,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16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或者等效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或者等效协议); (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17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航空人员的执照、证件; (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诚信记录证明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说明文件。
第18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经营范围的批准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的,中国民航局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主运营基地机场原所在地和拟变更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
第19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由中国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20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在中国民航局网站刊登公告,向中国民航局书面申请补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