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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25-10-31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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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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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第11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3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涉及较高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与风险相匹配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涉及较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根据情形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第4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以提供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分析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查处洗钱、恐怖融资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5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及本办法规定,结合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审计、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效执行。
第6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或者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 客户尽职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包括单笔或者明显关联的累计交易;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采取下列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相关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二)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三)对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对于涉及较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的,根据情形采取简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四)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五)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差异化确定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得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尽职调查措施。
第8条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9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为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10条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当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登记实际使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实际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11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经纪业务; (二)资产管理业务; (三)向客户销售各类金融产品且交易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四)融资融券、股票质押、约定购回等信用交易类业务; (五)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柜台业务; (六)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其他证券业务。
第12条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确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登记投保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识别并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上述保险合同未明确指定受益人,而是通过特征描述、法定继承或者其他方式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明确受益人身份或者赔偿、给付保险金时识别、核实受益人身份。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具有投资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识别并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13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减保或者办理保单贷款时,退还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或者提供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核实申请人身份,登记退保、减保或者办理保单贷款原因,将保险费、现金价值退还或者发放至投保人本人账户,遇特殊情况无法将保险费、现金价值退还或者发放至投保人本人账户的,需登记原因并经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14条
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并留存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具有投资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时,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并核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登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保单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指定收款人的账户。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收款人以外第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确认被保险人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受益人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识别并核实实际收款人身份,登记实际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实际收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15条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养老保障管理合同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登记委托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在办理资金领取时,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并核实受益人身份。
第16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当对特约商户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基本信息,留存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18条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或者为客户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受益人不是委托人本人的,信托公司应当识别并核实受益人身份。
第19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金融机构依托其他机构开展上述业务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20条
为信托办理业务或者客户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信托的业务性质、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通过获取其名称、成立的协议文件以及受托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等信息,识别并核实其身份,依照有关规定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信托的受益所有人。当受托人或者管理人的住所和主要经营场所不一致时,以主要经营场所为准;对于在境外注册或者经营的,至少识别和登记国家或者地区信息。 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来源可靠的相关信息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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