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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部门规章2025-12-16 ·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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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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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3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4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5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6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7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8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9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10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12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13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14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15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16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17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18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19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20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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