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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25-09-26 ·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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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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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2025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8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行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代理支库业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代理支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由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支库。
第3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代理支库业务的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4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以下统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统称审批行)负责审批。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的,审批行同时为初审行。
第5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国库部门具体承办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负责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申请材料受理、相关文书制作送达、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6条
申请人原则上为拟具体承办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或其分支机构。
第7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任何商业银行、信用社不得开展代理支库业务。
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
第8条
初审行依法制作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服务指南应当明确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相关事项信息、提交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第9条
初审行辖内新设代理支库,应当书面报经审批行同意后,开展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初审工作。
第10条
初审行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辖内集中接收代理支库业务申请材料的时间,相关公告发布时间不得晚于集中接收申请材料起始日前10日。
第11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资产负债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四)所在地域的机构网点数量和分布能够满足代理支库业务的需要。
(五)具备代理支库业务所需的办公场所,承诺获准代理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各项要求,设立或明确办理国库业务的部门,并配备足额、合格的国库业务人员。
(六)具备代理支库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相关业务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承诺获准代理后,及时接入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的数据系统。
(七)资金结算渠道畅通,确保资金收支运行安全、稳定、及时、可靠。
(八)经营合规稳健,申请时前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事项。
第12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内容应当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内控管理情况、信息系统建设和资金结算渠道情况、既往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申请时前2年内代理国库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情况及整改情况、服务承诺等。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最近2个年度金融监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通报、审计报告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其中涉及前款第四项内容,应当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
第13条
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前,初审行应当以适当方式与有关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沟通协商相关事项。
沟通协商后,由初审行和审批行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第14条
初审行应当成立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评审组,评审组组长由本行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国库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根据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需要,选择国库和其他相关部门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正式人员担任。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且应当为单数。
第15条
初审行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16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负责具体评审指标、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的制定,分支机构国库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细化。
评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方面的金融管理部门综合评价结果,网点覆盖情况,内控管理情况,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代理国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及代理支库业务年审情况,业务安全综合情况,申请材料质量等。
第17条
初审行根据评审组评审结果拟定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以行发文形式报送审批行。
第18条
审批行应当对初审行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意见的公正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初审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审批行应当要求初审行进行解释或修正。
审批行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决定书并依法公布,同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报总行备案。
第19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行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20条
经准予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以下统称代理银行)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初审行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等。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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