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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26-08-20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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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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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
(2026年8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4号公布 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防范保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约束,维护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
第3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执行、评估和调整资产负债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维持资产与负债的合理匹配,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第4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流动性匹配等。
期限结构匹配是指保险公司能够维持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在较长期限结构上的合理匹配,提升公司经济价值,防范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成本收益匹配是指保险公司的资产收益能够覆盖负债成本,具备一定的持续盈利能力,防范利差损风险。
流动性匹配是指保险公司在短期内能够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5条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资产负债管理覆盖保险公司普通账户全部资产和负债,将资产和负债作为一个整体管理,同时兼顾不同类别的负债特征,采取差异化的资产配置政策。
(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匹配是与公司发展战略、风险偏好、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匹配。保险公司应当能够有效管理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将错配程度维持在合理范围之内。
(三)稳健审慎。资产负债管理应当确保资产和未来收入能够覆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资本要求以及其他责任或活动。负债端坚持长期稳健经营理念,优化负债结构,提升业务核心竞争力。资产端坚持长期稳健价值投资理念,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
(四)统筹协调。资产负债管理应当统筹经济价值、盈利能力、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要求等多维目标,反映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相互影响,并考虑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相关性,以及产品或业务种类之间的相关性。
第6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定期开展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经验交流与培训,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
第7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分工明确、报告路线清晰、高效执行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集团整体层面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内设部门相应职责,督促集团内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保险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8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职责:
(一)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
(二)审批或授权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批业务规划以及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
(四)审批资产配置政策,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审批或授权审批资产配置政策的调整方案;
(五)审批年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持续关注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了解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六)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七)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或根据授权审批资产负债管理相关议案。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应当至少包含三名董事,主任应当由董事长或拥有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经验的董事担任,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资产负债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9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职责:
(一)审议或根据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制度;
(二)制定、定期评估和监督执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政策;
(四)审议或审批保险产品分红和万能结算政策,以及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
(五)至少每季度听取资产负债管理情况汇报,控制和管理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六)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七)其他相关职责。
高级管理层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并明确其授权。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总经理或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委员至少包含分管产品、精算、主要销售渠道、投资、风险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的公司级负责人。
第10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部门,配备履行资产负债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保险业务和投资部门干预。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制度;
(二)拟定并协调实施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拟定或参与拟定资产负债管理相关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跟踪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研究资产负债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四)拟定或参与拟定公司业务规划、资本规划、资产配置政策、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针对重大投资和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等出具专业意见,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五)统筹开发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或模型工具);
(六)统筹实施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
(七)其他有关职责。
第11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产品、精算、主要销售渠道、投资、风险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和报告要求,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跨部门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会议,讨论资产负债管理相关事项。
第12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明确绩效考核方法和标准,规范资产负债匹配指标传导机制与限额管理,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资产负债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将资产负债管理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13条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审查和评价一次资产负债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资产负债管理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14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与业务复杂度相适应的资产负债管理信息系统(或模型工具),健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完善数据管理机制,明确使用和维护信息系统以及相关模型假设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业务授权和信息系统权限管理,至少每年评估信息系统有效性,并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15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资产和负债分析,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
(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业务规划、产品开发和定价、保险业务管理、资产配置政策、重大投资等方面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
(三)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
(四)定期编制和审议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五)及时评估和调整资产负债管理方案。
第16条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成本收益、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测算与分析,结合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设置指标预警值和风险限额,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合理方法预测沉淀资金,建立沉淀资金管理评估机制。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预测假设,结合业务规划和资产配置政策,分别预测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
第17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市场需求、资产端形势变化以及资产负债匹配要求,合理制定并及时调整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计划,优化产品业务结构。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的管理,明确认定标准,研究分析产品对应的投资策略,以及对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第18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优化产品定价模型、方法和工具,加强产品定价管理。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行业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负债成本动态评估和监控,在制定保险产品分红和万能结算政策时,应当评估其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特别是成本收益匹配的影响。
第19条
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评估产品结构、销售渠道、费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退保、赔付等与预期发生较大偏差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财产保险公司在确定再保险安排时,应当测算巨灾等重大保险事件引发的集中赔付、再保交易对手违约、再保摊回不及时等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第20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负债特性,综合考虑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资产负债匹配要求、长期预期收益和偿付能力管理等目标,确定各类账户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指标,制定、实施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
保险公司应当确定履行资产配置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责的专业人员,使之独立于资产配置政策的执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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