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改善行政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机构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相关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5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效监督、责任与惩处相适应的原则。
第6条
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职责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职能划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协调解决。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7条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第8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执法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具体执法岗位。新法颁布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正、废止后,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9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行政执法单位决定。
第10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配合的,主要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配合机关联系,配合机关应当积极协助执法。
第11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三)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五)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六)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七)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八)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及归档制度;(九)行政执法案件举报处置制度;(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十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十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十三)其他制度。
第12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计划,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13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4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1.行政首长分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2.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机关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情况;3.制定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二)行政执法职责的分解落实。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情况;2.分解行政执法职责情况;3.确定行政执法责任情况。(三)本办法
第15条
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16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一)听取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三)召开座谈会或者组织社会问卷调查;(四)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五)组织专题调查。第四章评议考核
第1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综合考评。
第18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考评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19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适当;(七)是否使用法定罚款、没收财物票据及是否合法处置没收的财物;(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是否填制规范;(九)行政执法案卷是否按照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十)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十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及调查处理情况;(十二)其他内容。
第20条
行政执法评议应当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评议可以采取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应当认真听取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责任追究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