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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1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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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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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2002年8月1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进先进文化建设,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的公民和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3条
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专著类;(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对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可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特别奖。
第4条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5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评审。依照本办法规定,市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6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一)《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科专家等推荐意见书。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对申请作品进行初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推荐材料。
第7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8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政策;(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三)体现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9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一)专著:在研究历史和现实问题上提出创见性的观点、结论;(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四)古籍管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普及、宣传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七)论文:观点正确,具有创见性,论证充分,资料占有全面,对于解决理论或实践问题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10条
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四)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11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市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三)终评:市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12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分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由原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复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市评委会将设立仲裁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裁决。
第13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福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14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15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6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委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17条
市评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评审范围、评奖等级、评审规则等做出具体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18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相关解读 微信 微博 QQ空间 部门网站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数据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文旅局 市卫健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 市林业局 市海渔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国动办 市国资委 市医保局 市疾控中心 市供销社 市名城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 福州高新区 市园林中心 市气象局 市防震减灾中心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市土地发展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县(市)区网站 鼓楼区 台江区 仓山区 晋安区 马尾区 长乐区 福清市 闽侯县 连江县 闽清县 罗源县 永泰县 中央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各省(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他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监委 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委党校 福州档案信息网 市“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信用福州 福州地铁 福州公交集团 福州华润燃气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福州网信 福州统一战线 联系我们| 隐私保护| 使用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