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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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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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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全过程,探索高度开放环境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新路径。
第3条
市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4条
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加快推进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融合发展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
第5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逐步完善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职能设置和管理模式,推进在前海合作区形成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优势叠加、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管理体制。
第6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第二章职责权限和运作机制
第7条
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局长、副局长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市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和外籍人士中选聘工作人员。
第8条
市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深港合作、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或者参与编制前海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依据权限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海洋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等土地管理及批后监管工作;(四)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五)负责组织编制前海合作区产业规划,建立产业标准体系,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目录,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产业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七)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八)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投资促进、企业服务、人才服务和宣传推广工作;(九)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项目的引进工作;(十)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一)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十二)负责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十三)负责统筹推进前海合作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建设工作;(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市前海管理局内部审计、人事、薪酬和绩效等内部管理制度;(十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9条
原下放或者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市前海管理局实施的省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市前海管理局按照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原下放或者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市前海管理局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
第10条
根据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就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能的范围作出调整。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科技创新、规划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等方面事权下放市前海管理局,为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创造条件。在前海合作区实行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市前海管理局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前海合作区内组织实施。
第12条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改革开放需要,提出行使市级、区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开展权责清单的制定、公布及动态更新等工作。
第13条
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市前海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前海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建立清单调整机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动态调整清单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承担相应职责。
第14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社会事务管理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市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第15条
市前海管理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前海合作区城市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16条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前海合作区内实施。市前海管理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17条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下属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作区一级土地开发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市前海管理局对下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对下属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前海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18条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设置咨询机构,聘请专家学者为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机构成员中应当包含港澳人士。咨询机构的成员组成、聘请条件、工作规则等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作为市前海管理局决策的重要参考。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合作事务的重大决策应当听取咨询机构中港澳人士的意见。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19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海洋属于国家所有,市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承担前海合作区相应的土地和海洋管理职能。
第20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前海管理局、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并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后,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制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的开发单元规划、地块开发细则。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会同市前海管理局编制前海合作区重点海域详细规划、单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前海管理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编制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但内容涉及前海合作区全域或者跨区域的,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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