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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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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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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3条
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
第4条
规章制定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规章质量,增强规章制定的及时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效性。规章制定应当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统一审查、集体审议,增强规章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筹负责本市规章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和审查等具体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起草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6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立项
第7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8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制定依据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第9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立项申请,并提交规章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章项目初稿或者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设想方案。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的名称;(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三)有关的法律依据;(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五)起草工作计划;(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规章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即规章制定项目内容是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所必需,是否必须以规章的形式解决有关问题,是否与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重复;(二)规章制定的合法性,即规章制定项目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三)规章制定的可行性,即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否合理、可操作,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是否理顺,制定时机是否成熟;(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10条
对征集到的规章立项建议和立项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汇总研究,并对拟确定立项的项目组织论证或者评审。
第11条
规章立项项目论证、评审,应当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参加。论证、评审应当围绕项目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并形成论证、评审意见。论证、评审意见应当作为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每年年初将拟定的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将规章项目分为审议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审议类项目应当在当年完成,调研类项目已完成调研的可以优先列入次年的审议类项目。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审查时间等内容。
第13条
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急需,可以增加年度规章制定计划项目。提出增加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交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增补为当年规章制定计划项目。提出增加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本办法规定申请立项所需材料。第三章起草
第14条
规章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起草。内容复杂、涉及多个单位职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单位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15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十日。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对规章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16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涉及机构设置、经费预算的,起草单位应当专门征求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
第17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18条
起草单位将规章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及其电子文本:(一)报送审查的报告;(二)规章送审稿文本;(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四)修改规章项目的修改前后对照文本;(五)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六)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的相关资料,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七)其他有关资料。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文本的标题下方应当分别注明“送审稿”和“送审稿注释稿”。
第19条
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每一条的“第x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主要内容;(二)在每一条之后注明该条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和具体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第20条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及其依据;(二)起草过程;(三)规章送审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四)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对有关意见问题的处理说明;(五)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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