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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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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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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律师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服务、调解服务、法律顾问服务、仲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等项目。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工作以及相关活动。
第4条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6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监督、指导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信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工作。
第7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法律服务有关行业协会等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投资、捐赠财物、资助项目、赞助活动、设立公益基金和提供产品、服务等形式,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捐赠财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8条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其他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的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依托镇(街)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可以依托村(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设置。
第9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统一制定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工作规范。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提供主体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调解等服务;(二)律师辩护或者代理、公证、司法鉴定、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事务办理指引;(三)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引导相关服务;(四)其他法律服务。
第11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二)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或者代理、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事务办理指引;(三)组织协调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四)其他法律服务。
第12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主要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律师资源,由村(居)民委员会与律师事务所通过双向选择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定期派驻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开展工作。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一)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开展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参与社区协商等工作;(二)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讲座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三)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辖区内法律援助案件;(四)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处置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事)件;(五)其他聘任合同约定的服务。
第13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综合开发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以及其他相关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实现功能互通、信息共享。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电子法律文书示证平台,推动“广州普法”融媒体平台、“广州法视通”远程视频法律咨询系统、“羊城慧调解”小程序、法律服务智能自助终端设备等信息化公共法律服务设施、产品的开发和融合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的运用,预测法律服务需求发展趋势和社会矛盾风险,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14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广州考区考务工作协调联络机制,市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在考点学校设置和考试机位保障、供电和网络保障、治安管理和交通指挥协调、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确保考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15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个人与行政执法单位合作,运用传统和新兴媒体,拓宽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面向社会无偿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调解、公共法律服务推介等服务。鼓励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通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减收、免收服务费用。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鼓励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第16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对象、预期目标、活动方式、时间安排、责任人等内容,提供法治宣传服务。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职责,制定专项普法责任清单,组织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行政执法单位可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村(社区)法律顾问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普法活动,提升普法宣传效能。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场、公园、车站、公共图书馆、文化宫、红色文化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村(社区)公告栏、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建设法治文化主题广场、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法治文化长廊、法治宣传橱窗等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场所和设施,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资源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法治博物馆、法治展览馆等法治宣传教育场馆,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第18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机制,逐步推进法律援助申请全城通办,通过信息共享查询和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相结合的方式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
第19条
本市支持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公益项目、为社会贫弱和特定群体等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第20条
人民调解组织可以通过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综合分析评估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等工作,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采取法、理、情相结合等方法,提高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调解衔接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在诉前知悉和选择人民调解的权利,推进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推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以多元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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