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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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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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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4条
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5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第6条
本规定将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含20米)建筑为多层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建筑为高层建筑。
第7条
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得大于70米;住宅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得大于55米。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标准时,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8条
多层建筑遮挡相邻建筑,建筑间距按照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建筑对北侧住宅呈行列式南北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6。(二)东西向建筑与住宅呈行列式东西相对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三)多层建筑与南侧平房住宅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7米。(四)进深小于等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且东西向建筑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米;东西向建筑为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相应增加一个层高。进深大于15米的东西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住宅,按照本条第(一)项建筑间距规定计算。(五)东西向住宅与南侧南北向建筑,东西向住宅为二层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住宅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六)东西向住宅与东西两侧南北向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七)南北向建筑与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农地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基础上,高度系数不得小于2。(八)南北向建筑与北侧南北向办公楼、宿舍、招待所、宾馆、写字楼等建筑的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
第9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建筑,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小于等于1.2时,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并满足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同期建设南北向住宅,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时,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0;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时,宽度系数不得小于1.1,且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7.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原有南北向住宅时,建筑间距的高度系数、宽度系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0.1.建筑错位布置时(不适用对原有住宅),相对应部分不超过被遮挡建筑宽度1/3的,按其相对应宽度计算。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含40米,下同)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3米。(二)高层建筑遮挡北侧的南北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老年公寓、农地,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时,高度系数不得小于1.4;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和高度系数计算时,宽度系数不得小于1.5,且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85;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10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南北向办公楼、宿舍、宾馆、招待所、写字楼等建筑,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8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8米。
第11条
高层建筑遮挡北侧东西向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12条
高层建筑遮挡东西两侧东西向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小于等于1.2时,建筑间距按高度系数计算,高度系数不得小于0.7;当建筑高度与建筑宽度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按宽度系数计算,宽度系数不得小于0.7。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13条
40米以上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40米以下高层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层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侧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14条
平行布置的住宅之间及住宅楼与公共建筑(附属设施除外)之间的正向建筑间距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同时不得小于15米;多层建筑之间侧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15条
建筑的附属设施(锅炉房、自行车棚、汽车库、水泵房、热力点、煤气调压站、变电亭、地下水池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工业、仓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第17条
在尚未列入城市规划改造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的,可以不考虑建筑间距。
第18条
特殊形状的建筑,其建筑间距由市规划管理局比照本章相近条款具体确定。第三章住宅日照
第19条
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计时标准为累计时间。
第20条
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2小时(原有住宅本身达不到此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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