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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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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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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有轨电车管理,促进有轨电车规划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轨电车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力驱动,在城市道路上按照固定轨道、站点和时间运营,供公众乘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第3条
有轨电车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政府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在财政、用地、建设、管理等方面支持有轨电车发展。有轨电车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4条
本市对有轨电车实行特许经营。有轨电车经营单位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有轨电车经营单位负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对有轨电车的设施保护、运营秩序、安全和应急等事务实施管理。
第5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有轨电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发改、财政、住规建、市政林业、国土、公安、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轨电车的管理工作。
第6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有轨电车用地范围及空间内,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有轨电车建设和运营。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7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轨电车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轨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轨电车专项规划包括有轨电车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轨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8条
有轨电车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线路走向、站点功能定位及位置、专属路段、车辆段、车站、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有轨电车枢纽站点周边道路网、其他公共交通、停车场等用地,保障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第9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有轨电车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有轨电车沿线新建市政道路或实施道路改造,应当与有轨电车建设同步实施或预留必要空间,避免重复建设。
第10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轨电车线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道路交通信号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道路交通信号的养护和维修工作,由负责交通信号养护和维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11条
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在有轨电车工程建设开工前,对有轨电车沿线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调查、记录,采取措施保护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经有轨电车建设单位申请,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向其提供有轨电车建设所需的档案资料。在管线及设施档案资料不全或缺失的地段勘察、施工,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沟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12条
有轨电车工程建设,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工程建设期间,交通组织方案调整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13条
有轨电车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少于3个月。
第14条
试运行期间,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通过评审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试运营,并向社会公告。试运营期不少于1年。有轨电车工程按规定实施验收,验收合格且按规定完成试运营的,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15条
有轨电车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覆土前,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将测量成果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轨电车工程竣工验收后,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轨电车工程资料。有轨电车工程在维修、改建后,有关变更的工程资料应当及时移交。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16条
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对有轨电车车辆、车站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保障有轨电车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营工作,保证有轨电车的合理需要。
第17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有轨电车服务规范,建立和实施监管考核制度。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第18条
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导向标志。有轨电车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有轨电车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有轨电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19条
有轨电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和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行驶。平面交叉路口应当设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实施交通信号优先控制。
第20条
有轨电车专属路段,应当设置有轨电车专属路段标志及禁止进入标志。有轨电车车辆轨道行驶区域为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但有下列情形的,其他车辆、行人可以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一)平面交叉路口区域或人行横道线,根据交通信号通行的。(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允许公共汽车进入、非有轨电车运行时间允许普通车辆行驶等改变专用车道准许通行的车辆类型的。(三)因有轨电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维修、急救、工程抢险等车辆需要进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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