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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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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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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3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全民积极参与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可以根据实际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规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责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
第6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对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二)定期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三)指导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有序、规范开放,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社会群众参观体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知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二)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三)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宣传周”等活动内容。
第8条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教职员工岗位培训内容;(三)鼓励教师、学生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志愿者行动;(四)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的教学和实践纳入培训课程,师范类和职业技术类院校将消防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支持职业类学校开设消防专业或者设置消防课程。
第9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结合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二)指导督促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福利彩票销售场所、殡仪馆等场所开展用火用电和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10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推动消防文化建设,鼓励群众消防文艺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二)指导和监督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三)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相关旅游企业将消防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11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并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12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以及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13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火灾的现场救护、医疗救治和消防知识列入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预案;(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托育机构等场所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14条
公安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车注册、登记、上牌等规定和日常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工作。
第15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部署,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16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二)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疏散逃生路线图,加强场所用火、用电、用气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17条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鼓励相关单位利用公交设施、户外广告、电梯广告和户外显示屏等载体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在公园、风景区、商场、小区、城市主干道、城乡接合部、人员密集场所、高速公路等醒目位置设置、播放消防公益广告。
第18条
科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的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19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20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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