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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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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达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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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活动:(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等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4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6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7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8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9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10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11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二)户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种类、数量和密度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材质和照明等基本要求;(四)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位置。
第12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13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鼓励将其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施工。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使用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16条
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影响市容环境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广告。
第17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
第18条
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三)设置地点方位图;(四)大型户外广告设计方案;(五)大型户外广告效果图及现状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9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20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或者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者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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