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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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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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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快项目合法合规投资建设,增加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的通知》(青政办〔2020〕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州财政每年从州级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开展州本级前期项目计划。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本州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地质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投资评审、专家审查、招标、项目评估等工作的调查研究、文本编制及审批工作,以及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等的工作经费。
第4条
州财政局按照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提出的拟推进前期项目计划,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项目前期经费,确保当年州本级项目前期工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前期经费的安排使用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州财政局按照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前期费回收清单,对已落地项目年内收回的前期工作经费滚动投入使用,年底对未安排的结余资金由财政局统一上缴国库,统筹使用。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5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期项目的组织申报、汇总审核、使用监督、指导督查等工作。项目前期经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不以资金切块方式安排。按照项目建设轻重缓急,根据建设时序予以安排。
第6条
州财政局是前期经费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前期经费的统筹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7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项目前期经费的申报、绩效目标制定等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经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第三章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第8条
申请安排州级项目前期经费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方向;(二)已列入省、州中长期建设规划或州前期工作计划;(三)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日常监管单位已经确定;(四)项目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经费支出预算及使用计划已经明确。
第9条
前期经费安排范围:(一)符合国家和省、州投向,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社会管理等项目前期工作;(二)纳入“243”发展布局、“五个海北”建设,省州重点和州级年内拟推进的重大前期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10条
项目前期经费安排标准:(一)建设项目类安排标准1.公路及综合交通枢纽类、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信息工程和物资储备类项目,估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安排;3000—1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安排;估算投资10000万元以上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6%安排;2.水利基础设施类项目,估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2%安排;估算投资3000—1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安排;估算投资10000万元以上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安排;3.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估算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7%安排;估算投资3000—1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5%安排。其他类项目和项目估算投资不在以上限额内的项目前期经费安排额度,根据本办法
第11条
规定的项目前期经费评审结果确定。技术方案及专题论证等阶段性前期经费、项目咨询评估前期经费可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0%安排。(二)政策、课题类安排标准。重大政策及课题研究、专项标准制定安排前期经费20万元以内。(三)投资项目评审、审核经费安排标准根据行业标准执行。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12条
前期经费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参照有关计费标准,结合市场价格,合理估算项目前期所需费用,提出申请报告。前期经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工期、项目实施的决策或依据等;(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各阶段前期费用依据和前期经费估算总额;(三)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四)拟申请年度项目前期经费额度及主要使用内容、使用时限等;
第13条
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以及轻重缓急的原则向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经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项目责任单位或法人代表有黑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14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的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应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前期经费安排范围、条件及申请程序;(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三)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文件是否齐备、合规。
第15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当年前期经费资金规模,对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并同意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根据本办法
第16条
规定,核定安排额度,提出前期经费使用意见后报州政府按批次研究。对于前期工作周期较长、前期经费申请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核,应当聘请第三方专家组审查审核,通过审核确定前期经费安排额度,可分期分批安排下达前期经费投资计划。
第17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州政府会议研究意见及时下达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
第18条
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应当逐项明确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单位原则上为资金申请单位或实施主体单位。责任人原则上为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19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州级预算内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应包括前期经费安排额度、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回收管理等内容。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格式文本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20条
州财政局根据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及签订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安排下达前期经费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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