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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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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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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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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拉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解读
拉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
2021年9月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公布,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2000年4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公布的《拉萨市残疾人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1年9月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公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5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的委托,负责开展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残疾人专(兼)职委员,协助做好残疾人服务保障工作。
第6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其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侮辱、歧视、虐待、遗弃、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7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鼓励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8条
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开展志愿助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扶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出行帮助等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第10条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残。
第11条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赠等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12条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设立残疾人专门协会,反映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残疾人联合会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状况监测网络和残疾报告制度,定期统计调查、分析残疾人状况,并适时向社会通报。
第15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
卫生健康、民政等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基层医疗卫生组织、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网、残疾人之家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把残疾儿童的早期诊治纳入市、县(区)及乡(镇)、街道三级保健网。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困难残疾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康复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保障残疾人康复医疗需求。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要,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精神病科,三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室,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使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按所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元的标准落实投入经费,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对0至8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提高康复救助标准。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辅助器具供应、适配改造等服务保障。
第20条
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章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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