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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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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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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等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土地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本市市区土地交易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4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5条
市土地交易市场是向社会提供土地交易和登记代理、土地信息查询等中介业务综合服务性的市区唯一场所。
第6条
市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土地交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审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地块和方式;(三)审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总体方案;(四)审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五)协调土地交易活动中城镇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间关系;(六)负责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监督工作等。
第7条
土地部门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管理土地交易市场,并制定其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二)负责土地使用权入市和交易结果的核准,并代表市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制定土地交易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和土地交易规则;(四)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8条
服务机构在土地交易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规划、计划和目标;(二)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政府相关部门入市办公提供场所;(三)提供土地供求信息、土地交易法规政策、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等咨询服务,发布土地交易信息、交易结果;(四)接受土地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公开交易;(五)对土地转让和租赁行为进行初审;(六)办理市土地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9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要成立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工作小组,组长由招标人、拍卖人或者挂牌交易的委托人选派,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第10条
土地交易市场应建立以下制度:(一)土地交易规则;(二)土地交易运作程序;(三)土地交易服务承诺;(四)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五)工作人员守则;(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理办法等。第三章土地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11条
下列土地必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一)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项目用地;(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土地;(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四)实现土地抵押权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五)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六)已通过准入资格审查,允许入市交易的土地;(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入市交易的其他土地。
第12条
土地公开交易应采取以下方式:(一)招标;(二)拍卖;(三)挂牌交易。
第13条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交易前应制定相关文件,并在投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第14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应设立交易底价。公开交易未达到交易底价和规定人数的,招标人、拍卖人和委托人应重新作出交易安排。第四章交易规则
第15条
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交易,由土地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入市交易。
第16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首次交易,经服务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报土地部门核准,达到转让条件的,方可入市交易。
第17条
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和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裁定用于债务清偿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经土地部门核准后办理;不能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必须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第18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赠与等要求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必须经土地部门核准。
第19条
已通过准入资格审查,允许入市交易的土地,由服务机构直接安排交易。
第20条
依法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者收益金以及各种税费,必须按出、转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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