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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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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办法
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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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包括泔水油、地沟油在内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4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集中定点处置。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餐厨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
第6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行业指导工作。
第7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监测工作,推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第8条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9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生猪等畜禽的行为。
第10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11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12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业和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第13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14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诚信建设范围。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的资金投入,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在城镇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第16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17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科研单位依法研究应用新工艺技术,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18条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种类、产生量及处理情况,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在办理申报时应主动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19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和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二)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整洁和正常使用,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单位收集、运输;(五)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不得将一次性餐具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和塑料台布等非餐厨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中存放;(六)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公共厕所等;(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20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向中标企业发放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协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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