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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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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亳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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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以及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4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五)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第5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6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7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并做好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市级媒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规章制定的配合工作。
第8条
制定规章应当依法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基层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第9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立项
第10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下一年度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起草规章的单位和工作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第11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公开征集规章立法项目建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制定的必要性等。
第12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整体部署,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报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13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确需在当年增加规章立法项目的,提出立法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
第14条
的规定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补充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报请市政府批准。第三章起草
第15条
规章由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规章,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6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进行论证咨询,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17条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18条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19条
规定举行听证会。参加听证会人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20条
起草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市政府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市政府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市政府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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