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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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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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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流通发展,服务生产生活,保障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本市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生活提供商品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3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消费与服务民生相衔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遵循规划引导、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业态优化,总量控制、品质提升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工作。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传统商业网点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第二章规划
第6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者修编本市商业网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编制或者修编商业网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商业网点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本辖区商业网点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7条
编制商业网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改革发展要求,与全市产业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交通体系、文化景观相协调;(二)统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等因素,合理控制大型商业网点,发展社区商业网点,促进商业网点均衡、有序发展;(三)结合商业发展新模式、新技术,调整提升传统业态,培育发展新型业态,推动商业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新需求;(四)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物,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商业街区、老字号商业资源,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要求;(五)明确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建设规模、业态引导措施;(六)加强商业网点分类引导,明确各类商业网点规划内容和建设要求,体现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的标准化、均等化。
第8条
商业中心根据区域功能定位不同,分为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副城级中心、地区级(新城)中心、居住社区级(新市镇)中心和基层社区级(村)中心。规划各级商业中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城市中心区常住人口二百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一百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为主;(二)市级商业副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一百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和专卖店为主;(三)副城级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五十万人左右,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综合超市为主;(四)地区级(新城)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区域常住人口二十万至三十万人,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十万平方米,业态以购物中心、百货店、综合超市为主;(五)居住社区级(新市镇)商业中心按照城市居住区和新市镇分类集中设置商业网点。城市居住社区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居住社区常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服务半径五百至六百米;新市镇商业中心,服务所在新市镇常住人口六万至十万人。超市、餐饮店、维修服务店、洗染店、美容美发店、家政服务店、药店、社区物流配送点等业态齐全;(六)基层社区级(村)商业中心,服务所在基层社区常住人口五千至一万人,服务半径二百至三百米;服务所在村常住人口一千至五千人。业态以便利店、餐饮店等为主。
第9条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集约化、集聚化、规模化原则向新城、新市镇集中布局、集聚发展,并具备交易、展示、仓储、配送等功能。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完善功能、体现公益原则,优化结构和布局,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菜市场应当按照每千人五十至七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五百至六百米、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千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并配置装卸货区、停车场等设施。
第10条
商贸物流设施应当依托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与商品交易市场相结合,合理进行空间布局,形成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商贸物流配送体系。
第11条
商业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布局优化、便民利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要求,与交通体系、公共设施配套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商业网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2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是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商业网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13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规划实施监督,保障规划落实。
第14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商业网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网点规划的依据。
第15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根据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控制。规划控制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占用。第三章建设
第16条
商业网点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商业网点建设用地需求。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保障。
第17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选址、规模、功能和业态,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的商业网点,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调整或者改造。
第18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业网点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商业网点规划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业网点与规划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后,再依法组织实施。
第19条
市级中心、市级副中心、副城级中心、地区级(新城)中心、居住社区级(新市镇)中心和基层社区级(村)中心等各级商业中心建设,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所确定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边界以及功能、业态等要求,发展主题型、差异化、便民性商业网点。
第20条
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和旧城区改建社区的商业网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应当符合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新建居住社区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新建居住社区(新市镇)配建的商业网点应当与居住社区(新市镇)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鼓励企业在新市镇建设集购物、餐饮、配送、娱乐于一体的综合型商业服务设施,支持新市镇、村商业网点信息化改造和连锁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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