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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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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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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交通的原则。
第4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河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市、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辖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监、公安、水利、农委、旅游、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能。
第6条
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由水域所属的管理单位负责。
第7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内河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第8条
鼓励和支持在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使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9条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方可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其他相关活动。不适用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浮动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10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落实下列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确保船舶、浮动设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三)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督促船员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措施。
第11条
非运输无证船舶的综合整治工作由船舶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12条
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过船设施等专属水域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其专属水域的安全管理,制止影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13条
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管理规定。需要护航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14条
下列船舶进入内河通航水域前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载运货物长度超出船艏、船艉的;(二)载运货物宽度超出船舶两舷的;(三)载运货物高度超出主甲板一点二米的;(四)其他应当报告的船舶。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船舶报告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通航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15条
船舶遇有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停泊的,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依次停泊,不得影响其他船舶航行。
第16条
船舶、浮动设施在航行、作业时,露天甲板上从事作业的船员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17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二)遮挡、污损、涂改船名、船籍港等船舶标识;(三)利用非载客船舶载客;(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五)船员酒后从事航行、作业活动;(六)其他影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行为。第四章通航保障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各种阻碍航行的网具、种植水生植物和设置固定设施养殖水生物;(二)向通航水域倾倒泥沙、垃圾等废弃物;(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结束后遗留妨碍航行的物体;(四)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19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对航道进行管理和维护,及时疏浚、清障,保持航道的通航标准。
第20条
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设置和维护助航标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设置和维护安全警示标志。专属水域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专属水域提示标识、安全警示标志。临、跨、过河设施的权属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设保护设施,设置助航标志、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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