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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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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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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
第3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做好本办法具体实施的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4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5条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拥军职责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㈠建立军地沟通联系机制,研究和落实拥军优属等相关工作;㈡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㈢落实拥军优属的组织与经费;㈣按规定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㈤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维护营区安全;㈥完善征兵工作机制,动员鼓励适龄青年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完成征兵任务;㈦配合军事机关加强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8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驻厦部队开展共建活动。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事供应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好生活、卫生、安全等军事供应保障工作。
第10条
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或建设项目用地确需部队支持的,应当报市或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的部队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11条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12条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拥军工作,支持部队科技强军,帮助部队官兵和其他优抚对象做好文化教育、科技教育、人才培养和劳动职业技能培训。
第13条
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14条
市政、电力、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部队进行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第三章抚恤优待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慰问优抚对象。
第16条
清明节、烈士纪念日或其他重要纪念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举行悼念烈士活动。烈士安葬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牺牲的烈士举行安葬仪式,予以悼念褒扬。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生活的优抚对象可以增发生活补助金。增发的生活补助金,按规定财政支出渠道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市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18条
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后,生活仍困难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和扶助。
第19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第20条
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及其它优待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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