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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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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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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推动测绘新技术应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4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5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展新型测绘工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依法应用,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加强测绘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7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8条
本市坐标系统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广州2000坐标系,本市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广州市高程系统。广州2000坐标系应当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广州市高程系统应当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第9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广州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制定相关使用、管理规定和制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和指导。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10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市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11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需要,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12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广州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等测绘基础设施的建立、建设、更新与维护;(二)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三)1∶2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四)配合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1∶5000比例尺地形图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13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更新:(一)本市二等及以上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当至少每三年维护、监测一次。广州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坐标解算,解算周期不应超过一年。(二)本市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比例尺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比例尺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比例尺地形图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1∶5000比例尺地形图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三)本市根据城乡建设需要开展摄影测量,定期更新全市域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四)本市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14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地图制作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第15条
不动产测绘、地下管线测量、地理国情监测、界线测绘、工程测量等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四章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16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并核准乙级测绘资质,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性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专家评议。
第17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转让、转包中标的测绘项目。中标的测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接受分包的测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18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并出示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测绘作业证件,遵守有关作业规范,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扰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提供测绘工作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19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自然资源测绘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20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依法经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前款规定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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