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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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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标志(识)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张贴栏、布幔条幅、气球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广告。广告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或者连续设置相同类型广告5个以上的,属于大型户外广告。
第4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下同)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查询。
第6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7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区、控制区、重点展示区、特殊商业区等区域。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8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9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重要特征,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及依附载体相协调,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整体效果和安全。
第10条
利用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
第11条
除按照便民原则由县、区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信息栏外,禁止利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户外广告。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二)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等有损观瞻或者危及安全的;(三)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和建(构)筑物形象的;(五)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13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规划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14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三)现状图、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四)拟设户外广告载体的权属证明;(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法定条件的,颁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15条
电子显示牌(屏)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16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17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价款一次性收取缴入财政。
第18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自行拆除。
第19条
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悬挂、张贴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20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电子显示装置、霓虹灯等灯光显示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残损,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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