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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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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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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和不可再使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食用油脂,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
第4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综合协调、监督;负责市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许可和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许可和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设施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设施项目用地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总平面图及修建性详细设计方案的审批;用地手续的审批和用地指标的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置设施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餐厨垃圾处置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并根据预算安排情况、财力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拨付资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商务部门负责配合餐厨垃圾管理部门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做好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及配合收运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院食堂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食堂经营者按要求做好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及配合收运工作。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食堂经营者按要求做好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及配合收运工作。机关事务部门及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所设置的食堂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食堂经营者按要求做好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及配合收运工作。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宣传工作。
第5条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同、规范投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6条
鼓励通过按量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物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7条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共享:(一)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许可期限等信息;(二)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三)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情况;(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五)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六)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餐厨垃圾管理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8条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等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计划。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9条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投资、建设、环评审批等手续。
第10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11条
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投放、收运和处置
第12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权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特许经营企业。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企业,并指导中标企业申办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有关审批手续。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企业的有关信息。
第13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14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向餐厨垃圾管理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新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餐厨垃圾管理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和预测数量;(二)应当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整洁;(三)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在指定地点使用指定容器存放;(四)建设并保持油水分离设施正常使用,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不得将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油脂等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五)将餐厨垃圾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六)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收运合同,明确餐厨垃圾交付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频次等内容,并将合同报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备案;(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15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备案;(二)按照收集、运输合同约定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规范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到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三)使用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在车辆外部标示收集、运输单位的名称和标识,实行密闭运输,并保持收集、运输车辆完好和整洁;(四)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装卸计量、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接受餐厨垃圾管理部门的在线监管;(五)在实行对机动车按车辆类型、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可以上路通行;(六)收集、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时应当选择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的时间、路线,24小时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输到处置场所;(七)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报送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16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持处置场所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接受餐厨垃圾管理部门的在线监管;(六)保证餐厨垃圾处置场(厂)、站环境整洁;(七)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八)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对每日处置餐厨垃圾进行计量,每月向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送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等信息;(九)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生态环境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十)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17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餐厨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第18条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运营成本,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第19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二)任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三)将餐厨垃圾交给本办法
第20条
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五)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销售食用油和其他食品;(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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