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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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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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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3条
本规则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4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本规则
第5条
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分管副市长可以根据市长授权,按照职责分工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作出决定。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6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和确定:(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报市长确定;(四)市长直接提出并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7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由市长依照部门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决策前的相关工作。拟决策事项需要多个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承办的,由市长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单位为牵头承办单位,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为协助办理单位。
第8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备选方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9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门研究机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方案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10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专业咨询研究机构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报告。
第11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第12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13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听证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14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反馈。
第15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决策备选方案有不同意见的,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第16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协调意见等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17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18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提报的重大行政决策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提报要求的,按照程序列为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议题;对不符合提报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市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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