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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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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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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指挥下,组织和参与抢险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4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第二章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
第5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全市三防安全检查,协调、督促安全隐患的处理、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河道的清障工作;(二)制定全市防洪预案,核定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洪调度方案;(三)编制全市三防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三防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四)发布排洪预警信号;(五)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七)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八)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九)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十)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是区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6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撤退和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
第7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负责伤病人员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
第8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计划部门及经贸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需的费用由市、区计划和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第9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水务、供电、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电信设施,市、区水务部门还应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并负责疏通排洪河道。
第10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抢修毁损道路,调度抢险救灾车、船及航空器,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第11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并负责及时疏通排水管网。
第12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城管部门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13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区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撤退和避险。
第14条
防灾救灾期间,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的监测、预警及其预警信号的发布。第三章排洪监测与预警
第15条
中型以上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小型水库的排洪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区三防办负责。
第16条
排洪预警信号由市三防办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第17条
排洪预警信号为:(一)黄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简称防限水位),在随后的时间里可能排洪;(二)红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超过防限水位,将于标明的时间开始排洪。发出红色水波线信号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单位表示),并在水波线右侧标明排洪时间;(三)黑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正在排洪。发出黑色水波线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立方米/秒单位表示)。发布前款排洪预警信号,应同时标明排洪的水库或滞洪区的名称。
第18条
市三防办发布红色水波线或黑色水波线信号的,应根据排洪流量或排洪时间的变更,相应变更排洪预警信号。
第19条
水库或滞洪区的防限水位,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排洪流量的大小,以保证堤坝及上、下游安全为原则。中型水库和滞洪区排洪流量由市水务部门确定;小型水库排洪流量由区水务部门确定,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20条
除遇特大洪水外,水库或滞洪区排洪,应至少提前两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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