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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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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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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防止秸秆露天焚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小(大)麦、玉米、棉花以及其他农作物的茎叶及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逐级签订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目标责任书。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信、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改、经信、环保、农业、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教育、林业、气象、科技、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公益宣传。第二章露天禁烧
第8条
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弃置秸秆。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县(市、区)、乡(镇)为主,村(社区)落实的防控机制。
第10条
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分级巡查监管制度,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分别成立巡查组,实行分级划片巡查监管,形成网格化管理体系。巡查组发现火点或者接到秸秆露天焚烧举报、上级督查组通报火点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现场处置。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督查制度,对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秸秆露天禁烧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秸秆露天焚烧和向水体、公路等弃置秸秆的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露天焚烧的实时监测,依法查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第14条
鼓励创建无秸秆露天焚烧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秸秆露天禁烧公约,并组织实施。发现有秸秆露天焚烧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第三章综合利用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经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地区秸秆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组织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统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布局。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采用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多种形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示范企业。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秸秆还田和利用秸秆制作有机肥。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规程和作业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并监督执行。
第18条
鼓励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场(户)利用秸秆青贮、氨化和发酵等技术生产饲料。
第19条
支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和秸秆育苗等产业。
第20条
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板材、包装材料、编织品、工艺品、餐具等工业化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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