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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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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季度公开通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4条
行政机关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流程;(二)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事项目录;(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四)对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五)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六)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本级政府信息统一发布和接收公开申请的平台。行政机关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更新其职权范围内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接入政府门户网。市信息中心是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各项技术实现、优化提升与运行保障工作。
第6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7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依照《条例》
第8条
的规定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由承继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承继机关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9条
行政机关发现、收到疑似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属于本机关澄清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权威媒体上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10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一)公开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二)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且其他行政机关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意见不一致的,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11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予以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12条
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各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或者群众普遍关切问题的政府信息进行自查、评估,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必要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13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完善内部审查认定工作流程。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依法说明理由,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随公文一并报批。
第14条
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机关的人事、财务管理等内部事务信息,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5条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内容及相关情况应当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16条
除《条例》
第17条
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征地拆迁、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相关报纸上全文刊载。市人民政府公报主要以电子版形式,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发布,供公众查阅、检索和下载。
第19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政策解读:(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民生领域密切相关、涉及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群众反映问题较多、需要公众知晓、实施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三)市、区人民政府重大会议精神或者重大会议部署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
第20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畅通政策咨询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联合发文部门做好解读工作。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起草政策性文件解读的责任人。政策性文件应当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时发布。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可以采取一问一答、一图读懂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适用于不同类型传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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