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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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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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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滇池船舶入湖管理,防治船舶污染,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滇池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船舶进入滇池水域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军用船舶、渔业船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3条
滇池船舶准入遵循安全第一、生态优先、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4条
滇池船舶实行严格的准入制。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应当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未取得《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船舶不得进入滇池水域。
第5条
市滇池管理部门负责滇池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船舶总量定期评估、船舶准入审批等工作,并发放《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市交通运输、公安、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开展船舶准入管理有关工作。
第6条
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对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体防治负责。
第7条
滇池船舶实行总量评估。市滇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5年进行一次船舶总量评估。
第8条
滇池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市滇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船舶总量评估结果拟定船舶总量规划,并根据船舶总量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船舶总量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滇池船舶总量可以根据滇池水环境承载力实行动态调控。
第9条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水上飞行器和燃油机动船舶,但经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污染治理的除外,现有燃油机动船舶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对现有船舶进行清洁能源动力系统更新升级给予政策支持。
第10条
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非燃油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数量,新增、改造、更新船舶应当经市滇池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第11条
申请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二)获得在滇池水域开展相应活动的行政许可或者职责授权;(三)具备水上应急处置和船舶污染水体防治的基本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2条
申请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体育运动船舶除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五)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条
申请进入滇池水域的体育运动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质量合格相关证明;(二)获得市人民政府关于体育活动或者赛事的批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4条
《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向市滇池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二)市滇池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三)市滇池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船舶动力、水上交通安全设备、防水体污染设施等进行实船检验,提出实船检验综合意见;(四)经材料审核及实船检验后,市滇池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体育运动船舶申请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由体育活动或者赛事主办方统一申请。
第15条
《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办理期限:(一)市滇池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二)市滇池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三)市滇池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实船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16条
《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营业运输船舶的入湖许可证有效期与该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限一致;科研船舶的入湖许可证有效期与批准其开展相应活动的期限一致;施工作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的入湖许可证有效期与批准其开展相应作业或者活动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第17条
滇池船舶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滇池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18条
需要延续《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滇池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延续手续。
第19条
《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按照本办法
第20条
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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