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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管线管网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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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管线管网管理办法
孝感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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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管网有序建设及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线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信息和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管网,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本办法所称管线单位,是指管线管网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城市管线管网的单位。
第3条
城市管线管网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线管网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线管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管线管网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城市管线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档案管理等,具体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管线管网管理机构承担。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管线管网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管线管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与备案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管网的规划审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管线管网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城市管线管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职责负责城市管线管网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管线管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条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城市管线管网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管网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指导管线单位对城市管线管网的维护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城市管线管网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7条
支持城市管线管网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进行管线标识、定位、探测、监控,提高管线管网精确测控、智能监测、智慧感知能力。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8条
城市管线管网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第9条
城市管线管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业管线管网专项规划。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各行业管线管网专项规划,结合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线管网综合规划,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管线管网建设的基本依据。管线管网专项规划和管线管网综合规划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0条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复的管线管网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统筹开展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计划应当征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管线管网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以及相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招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管线单位专业意见。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纳入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除外。城市管线管网建设涉及绿化、消防、人防、铁路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13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档案管理机构或管线信息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城市管线管网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城市管线管网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报告,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查明管线管网性质和权属,责令其产权单位进行测定,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市管线信息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14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以与相关管线单位就施工区域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保护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就协商内容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经核实的城市管线管网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
第15条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定位、放线,监理单位负责检查、监督,设计单位及相关管线单位进行复核验线。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16条
各类城市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高度,应当符合管线管网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配套管线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入地,且除横穿道路以外,快车道下方避免敷设强电管线;(二)沿道路规划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道路宽度变化路段、交通路口等特殊地段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实施;(三)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五)管线埋设的深度、架空管线的高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执行;(六)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应当使用标明产权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的井盖,在路面、人行道上使用标明管线位置的标线、标牌。
第17条
新建城市管线管网优先选择地下敷设,特定区域内由于技术、安全等原因需要采用架空线的,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尽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二)不得危害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安全;(三)道路上同一性质的架空线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廊道。既有架空线应当按照统筹规划、严格控制、节约用地原则,结合城市建设逐步转入地下敷设。
第18条
城市管线管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豁免清单的小规模管线管网项目,实行“一路一证”综合许可。因突发故障需要挖掘道路实施紧急抢修的除外。
第19条
城市管线管网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住房和城市更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影响已有管线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设置临时管线并事先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的意见。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使用的临时管线,施工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确需开挖的,应当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20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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