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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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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铜仁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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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行为,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清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第3条
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5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6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7条
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第二章立项
第8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定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五年规划。
第9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建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理由、依据等,可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报请立项的申请应当提交立项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第11条
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于每年年底前拟订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12条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思路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现代城市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及立法条件不成熟的,不予立项。法制机构应当将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13条
未列入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报请单位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参照本章规定立项后,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第三章起草
第14条
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小组,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负责起草。规章内容复杂、涉及多个单位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成立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与,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制机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内容特别复杂、涉及面广的规章可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第15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当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协调;(二)符合本市实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三)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四)内容相对稳定,能在较长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实施部门、法律责任、生效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16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17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规章草案内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三十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参会人员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18条
起草规章,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19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20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报送审查的报告;(二)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三)规章送审稿说明及其电子文本;(四)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的主要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五)涉及规章的废止或修改的,应附拟废止或修改的规章文本;(六)有关法律材料,包括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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